公告事項公告: |
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。一、修正機關:雲林縣政府。 二、修正依據: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8款、第25條。 三、草案如附件。本案另載於「雲林縣全球資訊網」─「政令宣導」─「法令規章」─「地方法規」─「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」(http://law.yunlin.gov.tw/)之「草案預告」網頁。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: (一)承辦單位:雲林縣政府水利處水利管理科。 (二)地址: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第二辦公大樓。 (三)電話:05-5522264。 (四)傳真:05-5346400。 (五)電子郵件:ylhg71215@mail.yunlin.gov.tw。 四、本案僅為少數條文修正,且修正幅度些微,依法務部106年2月13日法律字第10603502060號函意旨,有定較短之預告期間必要,爰本案預告期間為7日。 |